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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5

第五章 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会活动需要,学会设立若干艺术委员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会组织,是开展学术活动的基本单位。其设立或取消,需与保定市科协协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市社团办核准,报市科协备案。并由艺术委员会筹备组负责人向学会呈交成立相应艺术委员会申请书、发展规划和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艺术委员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会员,(在10名专业会员以上)有相对独立活动能力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设立工作室。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工作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应制定工作条例,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实行。工作委员会要做出工作计划和规划,开展各项活动。艺术委员会在对外交往中必须冠以“保定市工艺美术学会”字样。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在委员较多的单位,设立联络员,集中办理学会有关工作。

上一条:艺术委员会的程序及细则[ 2015-1-25 ]